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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證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
    邱柳榮、賴慧娥

  • 原告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抗 告 人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柳榮 抗 告 人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智育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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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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