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證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邱柳榮、賴慧娥
- 原告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抗 告 人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柳榮 抗 告 人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智育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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