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 抗告人
-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柳榮
- 抗告人
-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慧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智育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智育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