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929 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補字第929 號
- 原告
- 蘭堯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102 年7 月22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聲明欄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零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柒拾叁萬叁仟零捌拾元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即肆仟零貳拾元,故本件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