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程美安
- 訴訟代理人
- 姜義贊律師
- 被告
- 廖幸盈(原名廖仕全)
- 被告
- 廖偉立
- 被告
- 陳曉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欽博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姵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之侵權行為所涉妨害性自主犯罪部分,現由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侵訴字第50號審理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待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後,再續行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固有明文。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足資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現於臺中地方法院所繫屬之妨害性自主罪嫌,並非於本件民事訴訟審理中,涉嫌犯罪;聲請人亦未對相對人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觸犯何刑事罪名舉證說明,核與前開裁定停止訴訟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以上述法條及事由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