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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2號

上訴人
被告
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庭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培倫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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