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周憶筠
- 被上訴人
- 吳佳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裁判費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上訴聲明第2 項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33,036 元。 ⒉上訴聲明第3 項依附表所示項目及方法,將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2 樓房屋浴廁修繕至不漏水狀 態: ①原有磁磚含底層砂漿敲除 ⑴浴廁一地坪、牆面磁磚敲除:1,500×4=6,000 ⑵浴廁二地坪、牆面磁磚敲除:1,500×3=4,500 ②防水施作 ⑴浴廁一地坪、牆面使用1:2防水砂漿:1,700×4=6,800 ⑵浴廁二地坪、牆面使用1:2防水砂漿:1,700×3=5,100 ③磁磚 ⑴浴廁一地坪、牆面貼磁磚:2,500×4=10,000 ⑵浴廁二地坪、牆面貼磁磚:2,500×3=7,500 ④合計:6,000 +4,500 +6,800 +5,100 +10,000+7,500 =39,900元。 ⒊上訴聲明第4 項為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併提起上訴,不另計上 訴裁判費。 ⒋總計:2,933,036 +39,900=2,972,93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