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宋曉之

      巴棣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中第、陳識元、黃智明、廖惇敬、潘中義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