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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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士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利華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