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5號
- 上訴人
- 高銘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施耐間交付質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即系爭股票於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