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號
- 原告
- 黃裕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 被告
- 陳萬慶
- 訴訟代理人
- 張至剛律師
- 被告
- 朱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瓊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