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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8號

請求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8號

上訴人
盧連宗
被上訴人
謝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減少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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