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2號
- 原告
- 王興華
- 被告
- 胡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李慶福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李慶福,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2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禁止李慶福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李慶福,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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