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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訴人
元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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