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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馮友孚
被上訴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貳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計算式:9 萬0500元×79又25/30=722萬4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惟上訴人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伍萬肆仟肆佰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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