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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程世明
即原告
王淳祥
即原告
何家嘉
即原告
俞聰柏
即原告
邱錦聰
上訴人
即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於其敗訴部分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原告即上訴人程世明、王淳祥、何家嘉、俞聰柏、邱錦聰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5,942 元(計算式:514,506 元《程世明部分》+1,232,719 元《王淳祥部分》+688,840 元《何家嘉部分》+669,877 元《俞聰柏部分》+1,500,000 元《邱錦聰部分》=4,605,9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元;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部分為2,187,371 元(計算式:121,161 元+181,758 元+352,947 元+67,834元+475,129 元+550,364 元+217,689 元+208,489 元+12,000元=2,187,3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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