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張印滄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被上訴人
- 張華昌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證明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