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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交付證明文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文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張印滄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上訴人
張華昌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證明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部分如有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證明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