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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重家訴字第37、3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37、38號

上訴人
陳妙妃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愷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之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

58,283元(計算式:[00000000 ×1/7]+00000000=00000000 ,

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988,9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附表一:上訴聲明七所示應予分割之被繼承人遺產如下:┌──┬───────────┬─────────────┐│編號│ 財產項目 │ 核定價額(新臺幣)│├──┼───────────┼─────────────┤│1  │臺北市北投區振興段一小│704,873元 │││段485 地號土地(即上訴││││聲明三)││├──┼───────────┼─────────────┤│2  │臺北市北投區榮華一路5 │332,700元 │││巷2 號2 樓建物(即上訴││ ││聲明三)││├──┼───────────┼─────────────┤│3  │臺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一小│7,398,477元 │││段485地號土地 ││├──┼───────────┼─────────────┤│4  │臺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一小│223,500元 │││段11286建號建物(門牌 ││ ││號碼:臺北市士林區磺溪││││街35巷18號5樓) ││├──┼───────────┼─────────────┤│5  │新北市樹林區樹德段846 │3,417,600元 │││地號土地││├──┼───────────┼─────────────┤│6  │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119 │483,600元 │││號建物││ ├──┼───────────┼─────────────┤│7  │新北市淡水區大義段233 │19,138,435元│││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登記為張美珠所有(即││││上訴聲明四)││├──┼───────────┼─────────────┤│8  │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一│388,700元 │││段207巷78號建物 ││├──┼───────────┼─────────────┤│9  │新北市三重區集美段326 │1,329,186元 │││地號土地(即上訴聲明二││││)││├──┼───────────┼─────────────┤│10 │新北市三重區集美段1125│499,800元 │││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重安街115 號11樓││││建物(即上訴聲明二) ││├──┼───────────┼─────────────┤│11 │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138 │167,200元 │││號建物││├──┼───────────┼─────────────┤│12 │永豐銀行存款│952,782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3 │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2,346,894元 │├──┼───────────┼─────────────┤│14 │太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2,416,518元 │├──┼───────────┼─────────────┤│15 │投資股份(即南科、長榮│806,714元 │││、華亞科、全國、臺塑、││││英業達、中鋼、聯電、華││││南金、大魯閣、正隆、東││││元、匯僑、萬華企業、中││││纖、廣豐、士林電機、華││││隆、正道、榮化、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6 │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南路 │1,304,682元 │││214 號2 樓建物及其基地│(計算式:2261×88775 × │││即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埔段│65/10000=0000000 )│││同安厝小段76-1地號土地││├──┼───────────┼─────────────┤  │合計││41,911,661元│ └──┴───────────┴─────────────┘上述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5,987,380 元(計算式:00000000×1/7 =0000000)附表二:上訴聲明五、六請求確認下列土地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號│ 項目 │ 核定價額(新臺幣)│├──┼───────────┼─────────────┤│1  │新北市淡水區大義段226 │46,180,170元│││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新北││││市淡水區水碓子段106之 ││││21地號)、權利範圍2/3 ││││、原登記之所有權人為被││││繼承人陳滿男││├──┼───────────┼─────────────┤│2  │新北市淡水區大義段233 │21,390,733元│││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30││││、原登記之所有權人為被││││繼承人陳滿男││├──┼───────────┼─────────────┤ │合計││67,570,903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重家訴字第37、3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