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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訴人
莊東隆

      莊精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耀民、張立忠、魏鄭純環、魏俊雄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肆拾陸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即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徵上訴裁判費肆拾肆萬陸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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