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莊東隆
莊精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耀民、張立忠、魏鄭純環、魏俊雄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肆拾陸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即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徵上訴裁判費肆拾肆萬陸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