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元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貳佰陸拾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