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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
王中禹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上訴人
陳瑞衡

      陳瑞長

      陳麒升

      洪哲賢

      尤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台幣(下同)柒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拆屋還地,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仟伍佰柒拾參萬玖仟柒佰元,【計算式:(129.92+28.62 +57.76 )《平方公尺》《即被上訴人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119,000 《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25,739,7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參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惟本件上訴人於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第一審原告訴之聲明所示,查如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仟伍佰柒拾參萬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惟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參拾伍萬柒仟參佰柒拾貳元,故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參佰玖拾陸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