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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益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陸萬叁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陸仟叁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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