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連汽車商行即江清標
- 訴訟代理人
- 江昆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零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