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 上訴人
- 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 法定代理人
- Erez Israeli
- 法定代理人
- Rinat Shiran-Rasky
- 訴訟代理人
- 林瑤律師
牛豫燕律師
林靖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暨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萬柒仟陸佰玖拾元(算式:美金520,882 元×29.58《於102 年8 月9 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5,407,690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