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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給付貨款暨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上訴人
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法定代理人
Erez Israeli
法定代理人
Rinat Shiran-Rasky
訴訟代理人
林瑤律師

      牛豫燕律師

      林靖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暨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萬柒仟陸佰玖拾元(算式:美金520,882 元×29.58《於102 年8 月9 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5,407,690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暨違約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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