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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5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蘭堯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ꆼ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肆佰ꆼ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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