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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涂洪美惠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陳彩雲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寶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董玉合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明宗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銀雪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銀菊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鄧金梅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德平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鳳嬌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周慶棋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金月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美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廖玉梅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羅吉釗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尚菊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羅金蓮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羅仕淵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淑芬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春瑰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彩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涂洪美惠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陳彩雲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董玉合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明宗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銀雪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銀菊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鄧金梅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鳳嬌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德平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慶棋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金月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美春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玉梅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吉釗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尚菊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金蓮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仕淵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淑芬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春瑰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彩鳳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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