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涂洪美惠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陳彩雲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寶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董玉合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明宗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銀雪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銀菊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鄧金梅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德平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鳳嬌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周慶棋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金月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美春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廖玉梅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羅吉釗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尚菊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羅金蓮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羅仕淵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淑芬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春瑰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彩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涂洪美惠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陳彩雲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董玉合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明宗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銀雪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銀菊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鄧金梅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鳳嬌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德平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慶棋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金月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美春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玉梅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吉釗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尚菊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金蓮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仕淵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淑芬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春瑰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彩鳳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