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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4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豪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烱勳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43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