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廖檍菱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進財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陳金芽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濱棋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林招香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游惠淑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賴福璋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余玉蓮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余富美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賴彥銘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碧玲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廖虹紅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彭雅蓮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彭薏珊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羅澤民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玉春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呂明珠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依璇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依霖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呂理良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葉順妹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呂亞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呂學勲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賴秀玲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月雲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姜雪琴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蘇美珠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文雄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麗蘭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簡琼蘭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孝明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淑媛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玉珠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許惠珍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蓓蓓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宗炘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許淑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檍菱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進財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陳金芽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濱棋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林招香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玉蓮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富美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彥銘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碧玲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虹紅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雅蓮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薏珊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澤民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福璋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玉春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明珠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依璇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依霖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理良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順妹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亞娟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學勲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秀玲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月雲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姜雪琴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美珠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文雄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麗蘭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琼蘭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孝明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媛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玉珠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惠珍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蓓蓓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宗炘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如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惠淑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十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