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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聲請人
彭家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1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2,000,000元 │0000000 │ │├─┼─────────┼───────────┼────────┼────────┼──┤│2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1,000,000元 │0000000 │ │├─┼─────────┼───────────┼────────┼────────┼──┤│3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1,000,000元 │0000000 │ │├─┼─────────┼───────────┼────────┼────────┼──┤│4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800,000元 │0000000 │ │├─┼─────────┼───────────┼────────┼────────┼──┤│5 │翁光儀 │80年10月1日 │4,600,000元 │12079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