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318號
反請求原告 楊舒珍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恩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陳世清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家事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合併起訴,應各依家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繳納裁判費,其聲明第一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聲明第三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