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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伯文施月燿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訴人
即原告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肆萬柒仟叁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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