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光雄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