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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黃欣怡
  •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 原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光雄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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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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