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秀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巫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 萬2,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1,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