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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5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麗芬孫曉青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3號

再抗告人
台灣花鰻太魯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之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律師為非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5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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