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陳延曉
- 送達代收人
- 陳延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所為89年度亡字第27號宣告陳延曉(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延曉於民國73年離家後,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家人誤認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89年度亡字第27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89年8月3 日以89年度亡字第27號判決宣告於80年8 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89年度亡字第27號卷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弟陳延昀當庭指認無誤,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