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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請撤銷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請人
陳延曉
送達代收人
陳延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所為89年度亡字第27號宣告陳延曉(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延曉於民國73年離家後,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家人誤認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89年度亡字第27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89年8月3 日以89年度亡字第27號判決宣告於80年8 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89年度亡字第27號卷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弟陳延昀當庭指認無誤,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