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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公證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抗告人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柳榮
抗告人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智育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證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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