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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告
方全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東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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