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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929 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補字第929 號

原告
蘭堯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102 年7 月22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聲明欄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零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柒拾叁萬叁仟零捌拾元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即肆仟零貳拾元,故本件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929 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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