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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告
程美安
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律師
被告
廖幸盈(原名廖仕全)
被告
廖偉立
被告
陳曉青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複代理人
黃姵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之侵權行為所涉妨害性自主犯罪部分,現由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侵訴字第50號審理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待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後,再續行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固有明文。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足資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現於臺中地方法院所繫屬之妨害性自主罪嫌,並非於本件民事訴訟審理中,涉嫌犯罪;聲請人亦未對相對人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觸犯何刑事罪名舉證說明,核與前開裁定停止訴訟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以上述法條及事由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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