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庭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培倫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