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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1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9號

原告
紘瑞精品店即安瑋纘
訴訟代理人
安珮綺
被告
何先(查無此人存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法院進行訴訟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而當事人形式上不存在,即屬訴訟不能補正之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何先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號,經本院按上開地址寄送,遭郵務機關以「原書地址欠詳」退回。本院於102 年11月14日命原告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經原告具狀陳報戶政機關調閱查無被告資料,有原告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8頁);嗣函請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提供被告登記之IP位址及身分證字號,據以識別被告資料,經雅虎公司函覆被告登錄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遂於103年3月19日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惟經本院依上開身分證字號查詢結果,並無該身分證字號之人存在,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06頁、第107頁),是本件原告起訴之對象即被告何先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本件顯已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補正,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1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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