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號上 訴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健銨、周穎炤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元(計算式:364,000 元+360,000 元+364,000 元+360,000 元=1,448,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