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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健銨、周穎炤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元(計算式:364,000 元+360,000 元+364,000 元+360,000 元=1,448,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