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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5號

交付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訴人
高銘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施耐間交付質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即系爭股票於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質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