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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2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告
江鶴彥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393元(含聲請調解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251,56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因原告起訴時為民國102 年1 月18日,應依102 年1 月調整後之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2,393元,尚有差額新臺幣8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起訴時之不動產價額(單位:新臺幣)

㈠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5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96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6,167元

㈡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5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01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6,271元

㈢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23 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2,168元

㈣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49 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3,393元

㈤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560 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122,111元

㈥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1,5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94 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4,042元

㈦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8714 平方公尺×12/288 ( 權利範圍)×1/3 =279,164元

㈧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856 平方公尺×12/288 ( 權利範圍)×1/3 =124,989 元

㈨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920 平方公尺×12/288 ( 權利範圍)×1/3 =18,667 元

㈩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227 平方公尺×12/288 ( 權利範圍)×1/3 =60,540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67 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2,596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3961 平方公尺×12/288 ( 權利範圍)×1/3 =232,954 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1511 平方公尺×12/288 ( 權利範圍)×1/3 =209,135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017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68,221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407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52,568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67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5918 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427,293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43221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1,392,426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67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1037 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102,705 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67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440 平方公尺×12/288(權利範圍)×1/3 =13,400 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67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999平方公尺×12/288 ( 權利範圍)×1/3 =120,963 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7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84 平方公尺×12/288 ( 權利範圍)×1/3 =1,789元綜上㈠至合計為3,251,56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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