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鼎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中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肆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