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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鼎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肆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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