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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告
王從良
被告
古振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緣訴外人侯衍泰與原告間因「湖光國宅乙區監視系統租賃合約」發生爭執,經侯衍泰基於兩造間之上揭契約罰款約定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36號,下稱系爭訴訟),由被告古振暉法官承審,竟判決原告敗訴(下稱系爭判決),嗣經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建上字第76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將侯衍泰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在案。則被告已違反我國民、刑事相關法律規定,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名譽、信用及人格法益等,爰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第854 號判例參照)。經查:

㈠按民法第186 條第1 項後段關於公務員因過失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有損害者,被害人須以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始得向公務員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規定,是於公務員係因過失之情形,被害人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以公務員因過失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其權利受損害,而請求國家賠償。經查,本件原告雖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主張,然依其所主張之前開事實內容,係基於被告執行公務時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為由,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核屬被告基於公務員身分執行職務而行使公權力時所發生,於此情形國家賠償法相較於民法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為特別法而應優先適用,原告應優先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機關請求賠償,而非逕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準此,原告於訴狀內所記載之上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㈡次按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致他人受損害,或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要件。此觀諸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可明。查,本件依原告所訴內容觀之,其無非係主張被告判決伊敗訴而有民事不法侵權行為之嫌云云。惟按司法訴訟設有審級制度,即在於提起司法訴訟之當事人,受到下級審不利益之終局判決時,得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判決,以資救濟。而上訴制度之設置,目的亦在於求得裁判之正確以及法律見解之統一。除此之外,於終局裁判確定後,並設有再審、刑事非常上訴等制度,亦同為提供訴訟當事人得以尋求救濟之途徑。是以,就同一個案,不同審級之裁判者就證據之調查、事實之認定以及法律見解發生歧異之狀況,自非異常。而民事訴訟事件本即存在訟爭之兩造,裁判結果自無從同時符合兩造各自之期待。裁判者本於職權獨立審判,依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記載於判決書,縱不符合當事人期待之結果,亦不得逕謂裁判者不法侵害當事人之權益而指為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判決者,自應依循審級制度提起上訴以資救濟。系爭事件經古振暉法官審理結果,已於系爭判決中載明其判決該案原告侯衍泰勝訴之理由,並就兩造各項主張答辯及其得心證之理由詳予論述記載,乃屬法官就承審之訴訟事件,依法行使審判職權認事用法之結果。而原告不服系爭判決,亦已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雖經二審廢棄原判決,惟實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構成侵權行為可言。

㈢綜上,本件依原告所述事實,顯然在法律上難以成立侵權行為。從而,原告本件請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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