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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號

原告
黃裕霖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告
陳萬慶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被告
朱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