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真、陳錦隆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