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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真、陳錦隆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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