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馮友孚
- 被上訴人
-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貳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計算式:9 萬0500元×79又25/30=722萬4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惟上訴人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伍萬肆仟肆佰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