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程世明
- 即原告
- 王淳祥
- 即原告
- 何家嘉
- 即原告
- 俞聰柏
- 即原告
- 邱錦聰
- 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嚴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於其敗訴部分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原告即上訴人程世明、王淳祥、何家嘉、俞聰柏、邱錦聰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5,942 元(計算式:514,506 元《程世明部分》+1,232,719 元《王淳祥部分》+688,840 元《何家嘉部分》+669,877 元《俞聰柏部分》+1,500,000 元《邱錦聰部分》=4,605,9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元;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部分為2,187,371 元(計算式:121,161 元+181,758 元+352,947 元+67,834元+475,129 元+550,364 元+217,689 元+208,489 元+12,000元=2,187,3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