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原告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章世璋
- 訴訟代理人
- 劉慧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鄧依仁律師
- 被告
- 陳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關於「應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