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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訴人
陳周淑華(兼陳中助之繼承人)
上訴人
陳思妘(即陳中助之繼承人)
上訴人
陳芊澐(即陳中助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送達代收人
陳坤陽(即陳中助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陳周淑華等四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捌佰玖拾柒萬叁仟伍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陸萬零伍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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